近几日,关于北京某著名高校发布慈善法专家建议稿的事情频繁见诸报端,而在此之前已有六套建议稿先后发布。此外,全国人大在今年开展了对全国各地慈善实践和立法情况的调研,笔者也参加了其中一次讨论。由这些迹象看来,我们离慈善法草案出台的时间已然是不远了。
但问题是,现在出台慈善法是否恰到其时?笔者以为,时机未到。理由如下:
第一,中国慈善研究界对慈善领域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很多重要且艰深的问题都未能作出全面深入的了解和研究。而慈善法又是一部宏观的、对慈善领域影响巨大的总则性上位法,其出台必须基于对慈善领域全面透彻的了解之上。因此,现在出台慈善法是不合时宜的。
以公众十分关心的慈善组织商业活动为例。参照世界通行立法例,慈善组织的商业活动可以分为两大种:直接商业行为和间接商业行为,而前者又可被进一步细分为单独商业行为和商业合作行为,后者则可以被分为积极投资行为和消极投资行为。那么,问题是,这些商业行为在中国慈善领域中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哪类商业行为是中国慈善组织所偏好的?哪一种商业行为将成为未来的主要趋势,需要重点加以规范?中国慈善组织的商业行为是否与外国存在区别,其特点在哪里?
对于这些问题,中国现有的研究中是没有解答的。据我所知,全国人大也没有获取相关数据。那么,照此出台的慈善法的实际作用又有几何?委实令人担忧。
同类的情况也见于募捐领域。按照世界通行立法例,其对募捐行为的规定十分精细化。比如,针对募捐行为的信息披露规则,就有一套十分详尽而完整的规则。其通常会结合信息的敏感度,适用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Opt-in/Opt-ot)规则。而在此之下,又有关于隐私信息披露通知(PrivacyNotice)的详细规定。而综观中国各地的立法例,对这些规则的运用情况是令人遗憾的。那么,人大立法的情况又将如何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第二,慈善领域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不适合出台划定界限的法律。出于对行业冷静的观察,我们可以发现,目前中国的公益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事情都处于探索和尝试的时期。在这个时候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慈善法,将很多界限都划定清楚,只会将这些探索和尝试的可能性全部抹煞。由此,中国慈善领域就难有创新和发展的空间了。
诚然,目前慈善领域中乱象丛生,的确需要法律制度来加以规制,但这完全可以借助民政部的规章或各地的条例来完成。相比全国性的大法,部门规章或地方条例要灵活得多,适于试错。而且,其层级较低,对很多细节性问题也能作出精细化的规定。假以时日,待到民政部和各地对慈善领域的情况摸得比较透了,部门规章或地方条例的试错过程结束了,启动全国性的慈善法立法进程的时机才真正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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