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得以透过签署书面协议,来挑选出与其所涉纠纷具有实质性联系的特定地点所属之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此类地点可能涉及到被告惯常居所之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签署合同时的地点、原告的居住地或是标的物所在地等。
具体而言,尽管欠条仅仅是一种用来展示债权和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凭证,但仍然可以由相关各方通过书写明确的条款规定出负责处理此项诉讼事宜的法院。
只要这个书面协议并不违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亦或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便可得到合法采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欠条本身并不会直接决定应由何方法院审理相关争议,除非当事人在欠条中所写明的协议里就已经明文规定了具体的诉讼法院。
若欠条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则需要根据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区受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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