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因妻子个人所负之债务而引发司法机关对夫妇共有的住宅进行查封并进行强制性的拍卖,那么此情势便颇为错综复杂了。
通常而言,我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情形时,必然会在极力维护夫妻另一方应得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展开行动。
首要步骤是明确区分出夫妇双方各自拥有的共同财产份额;
之后,针对属于妻子的那部分财产份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笔资金或许会被用来清偿其所背负的个人债务。
而至于属于丈夫的那份财产份额,理应对其加以有效的防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鉴于房屋整体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拍卖程序的特殊要求,有可能会先行对整个房产实施整体拍卖,随后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拍卖所得的款项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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