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处理也可以有所不同。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管理和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归管理和使用者所有;差异较大的部分,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同的财产抵消对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习俗支付的彩礼,或因婚前支付给付人造成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夫妻共有的不适合分割使用的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当双方条件相同时,应照顾女方。
重婚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财产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
1.双方具有财产分割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重婚属于法定的过错情形,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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