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某诈骗一案
时间:2023-06-11 09:34:44 3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始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某,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的哥哥邓某某(在逃)通过QQ发布出售仿真枪的信息,引诱他人上网购买。戴某看到信息后与其联系,要购买德版CP99、CFX610.58型长自动步枪各一支,双方谈好价格8000元,并付了200元的定金。邓某某和邓某某商量要继续骗取戴维的购枪款。4月19日晚,被告人邓某某乘火车到长沙,购买了几根甘蔗、透明胶、纸箱、蛇皮袋等物,将甘蔗包装成仿真枪的式样。20日13时许,邓某某在国储电脑城门前与戴某见面,冒充韵达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称要收到货款后才能交货,骗得戴某7800元后转身逃跑,被巡逻的公安干警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骗赃款7800元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朝阳街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人贺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伪造的货运单、包装的假枪的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邓某某用于诈骗的主页照片,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邓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2009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纪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欧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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