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的妻子拉xxx与阿xxx(均已另案判刑)共谋贩卖海洛因,由阿xxx联系货源,拉xxx邀约俄地拉沙、李x(均已另案判刑)帮助背运毒品。同年8月12日,李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同上述4人一起前往四川省盐源县购买海洛因。拉xxx、阿xxx购得海洛因4块,交给俄地拉沙、李x乘坐长途汽车运回四川省西昌市。次日11时许,李某驾车同拉xxx、阿xxx行至307国道磨盘山路段时,遇公安人员检查,李某加速逃跑,中途让拉xxx、阿xxx下车躲藏,其随后弃车潜逃。当日15时许,拉xxx、阿xxx在西昌市与俄地拉沙交接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4块,净重1386克。
2007年,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马xxx及则日土(因病死亡)共谋贩卖海洛因。同年8月上旬,3人到达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则日土向他人购得海洛因2块,藏于3人租赁的房屋内。同年9月28日,马xxx携带装有海洛因的旅行包,乘坐长途汽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次日在昆明市办理了托运至西昌市的手续。同年10月2日,马xxx到西昌市提货时被抓获,李某、则日土亦在孟连县被抓获。次日,在马xxx的指认下,公安人员从其托运的编织袋内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721.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马xxx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某贩卖、运输海洛因2107.5克,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且负案在逃期间继续实施毒品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马xxx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亦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马xxx判处无期徒刑。
上述5起案件中被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的罪犯朴xx、李xx、张xx、王xx、林x、李某日前被执行死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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