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根据计划,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
根据宁波市交通委、市财政局新颁布的《宁波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清算工作方案》: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清算包括有偿使用费退还和补缴(以下简称退费和缴费)。退费范围和对象是指营运权有偿使用费已缴纳且缴纳到期日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的出租汽车营运权证上登记的经营者,预计退费3487万元。缴费范围和对象是指营运权有偿使用费尚未缴纳至2015年12月31日的出租汽车营运权证上登记的经营者。
按照这份清算方案,仅取消收取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一项,财政每年将减少收入3500万元左右。这一政策的重要取向是打破计划经济时代的管控思路,明确市场化改革方向,能够降低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经营成本,有助于提升行业运营服务水平和质量。清算工作计划3月初启动,5月底完成。
运价调整为3公里11元
自2009年以来,宁波市区出租汽车价格实行3.5公里起步价10元,车公里价格2元,六年来城市交通结构、人工成本等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但基础运价一直未作调整,基础运价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
2015年9月21日,宁波市物价局组织召开运价改革听证会,就两套运价听证方案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方案一为起步价11元3公里,车公里价格2.4元,中短距离出行运费低;方案二为起步价12元3公里,车公里价格2.3元,长距离出行运费低。
2015年9月22日至25日,宁波市物价局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10月份又分别向市人大财经工委、市政协经科委专题汇报听取意见。运价方案最终采纳多数人的建议,选定方案一。
详细为:起步价由现行3.5公里10元,调整为3公里11元;车公里价格由现行每公里2元,调整为2.4元。夜间行车补贴费标准保持不变,其中等候费计价方式由四舍五入调整为满元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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