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时间:2023-05-10 20:31:06 1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15项、《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第5条、第15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5号)、《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是否收费:否

许可数量:无限制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公共客运事业,品貌端正,身体健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市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无传染性疾病。男性年龄在2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21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2、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3、持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准驾车型一致的驾驶证,且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的“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持有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表现材料。具有长沙市或四县(市)常住户籍,非长沙市或四县(市)常住户籍的须持有长沙市的暂住证明;

5、参加公共客运行业组织的从业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6、被吊销服务资格证从吊销之日起已满5年的;

7、申请人所服务的出租车辆已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出租汽车运营证。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工作日

(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客管处各科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市客管处负责人审核。

3、时限:5工作日

(三)审核

1、岗位责任人:市客管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初审意见是否符合合法规范,提出初步许可意见

3、时限:3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

3、时限:5工作日

(五)告知

1、岗位责任人:政务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告知许可决定,制作证件

3、时限:1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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