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营运一年后可以转让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受让方应当符合下面规定的条件。
申请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在营运区域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经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转让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的,应当与受让方共同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受让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转让并发给转让方和受让方准予转让通知书,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持准予转让通知书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指定的场所办理转让手续;受让方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转让,向转让方和受让方书面说明理由。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转让的,其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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