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1)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
(3)双务合同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不安抗辩权有何法律特征
1、适用范围有限性。首先必须是双务合同;其次是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只有后履行一方有履行不能的情形时,先履行一方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2、行使主体特定性。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只能是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后序履行义务的人的救济方法只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适用条件法定性。
4、救济措施预防性。不安抗辩权是对一般违约的补救措施的补充,是对根本违约的救济,实际是一种特殊预防性的事先救济措施;
5、违约发生可能性。不安抗辩权事先救济特点表明违约仅仅具有可能性,因为合同期限尚未到,谈不上现实违约问题。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后果
1、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人暂时停止履行合同,这一后果不仅可以使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免遭损害,同时也可使后序履行人能够有机会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最终履约实现缔约目的。
2、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对方丧失履约基础,即先序履行方负举证义务,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不安抗辩权人应当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不仅是不安抗辩权人的重要义务,而且也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重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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