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涉及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时,应首先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其次,若协商无果,则可由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再次,若经过上述两个步骤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对于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而对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最后,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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