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审判监督权提起民事再审的人或者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职人员提起再审的具体程序不同。(一)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全文3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