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宅基地过户流程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使用,并且可以用来建造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一)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三)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四)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特点
(一)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归集体。在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而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也因产权的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国家,宅基地则属于集体。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和转卖。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划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更不能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二)必须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不得多占土地作为宅基地。
(三)要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国家、集体处于公共利益考虑,有权将宅基地进行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但是,国家、集体要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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