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何时开始履行的
时间:2023-11-06 07:28:26 3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政处罚决定何时开始履行的

行政处罚决定一般在十五日内履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行政处罚决定如何执行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朕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三、如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n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n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n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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