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知银行将应当返还的罚款或者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划入行政机关账户。(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以50至100元罚款。(3)向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刑法第十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其具体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裁决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行政裁决包括:
1.有关专利权的民事纠纷。有关专利权的民事纠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利侵权纠纷,就是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当事人对专利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种是专利权的使用费纠纷。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不履行专利法规定义务的专利权人由国家强制许可他人使用。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对裁决不服的,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关商标权的民事纠纷。商标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工业产权,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的专有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非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有上述情形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此外,药品管理法、邮政法等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侵权纠纷的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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