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金额。
哪些情况要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违反以下规定的,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需要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不得违反司法机关特别规定的义务,特别规定的义务有: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或者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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