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占罪的性质问题,它被归入到自诉案件范畴中,并且其是否能够立案侦查,并不仅仅依据涉案金额的大小进行判断,更关键的是要看这一行为是否满足了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具体而言,侵占罪是这样被定义的:犯罪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之主观意图,将别人委托他保管的财产,或遗失物,抑或是被掩埋物品擅自据为己有,且此种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达到了特定的额度标准——即数额较大,之后又表现出拒绝向原所有人返还这些财物的行为。
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只有当此类侵占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人民币1万元但尚未到达10万元这个区间时,才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从而触发立案侦查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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