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宋桥镇的陈先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出了车祸,损失共达8.4万多元。但他向已投保的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瑞安支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时,保险公司却认为陈先生属驾驶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付。为此,陈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在瑞安市法院开庭审理。
去年1月9日,陈先生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并加保了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当年11月25日,陈先生驾驶该车在西安西蓝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为躲避路面障碍物,车辆撞到了路边的防护栏而受损。事发后,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受该公司委托,对该投保受损车辆作出的估损价为7.6万多元;西安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此外,陈先生为高速公路护栏、路面等损失承担了赔偿费用6980元。
今年1月25日,陈先生要求赔偿时,双方就保险责任发生了争议。保险公司认定,陈先生于2004年2月18日才领取了驾驶证,至发生事故时还未满一年,属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保险公司应予免责。而陈先生则认为,实习期上高速免责属霸王条款,因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实习期上高速公路并未禁止,况且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该法也已颁布,显然该条款无效。
瑞安市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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