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助通信犯罪中,情节严重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其一是向超过三人提供了帮助行为;
其二是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共计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
其三是用投放广告等具体手段帮助他人获取资金总计达到五万元人民币;
第四种情况则是违法所得额达到一万元人民币;
最后,如果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是又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话,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
通常而言,涉及到的金额巨大、帮助对象数量众多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全文6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