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办事指南(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及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本市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户口簿、《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及如下材料:
(一)属学校毕(肆)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肆)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原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五)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证明。
(六)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七)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三)《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五)《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已填妥有关项目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七、受理部门
劳动者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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