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和消灭的情形是什么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消灭的情形如下: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二、货物留置权的效力有哪些
货物留置权的效力如下: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保管期限
留置权保管期限一般是两个月,即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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