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本人认为,我国法律应对起诉又撤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做出具体规定。如果引起中断,第一,可能会引发当事人滥用诉权的问题。任何权利行使必有一定界限,逾越这一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其本质上是法律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法律追求“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目标。第二,或许会伤害到被告人的其他利益。第三,会为法院带来更大的工作压力。如果不引起中断,就与民法上规定的“意思自治”或者说是“私法自治”相违背,不利于公民特别是权利受侵犯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综上所述,要看起诉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本人认为,要首先从当事人撤诉的目的来判断;其次,增加诉讼成本。其实这个在现实的司法实务中是存在的,只是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最后,对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加以条件限制,即在诉讼过程中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对案情有相当大影响的事情,当事人不可随意提出撤诉。或许有人说,这种做法会伤害到当事人的利益。其实不然,自由是相对的,非绝对的,保障最多人的自由才是最大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向债务人催收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向债务人催收的,会造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债权转让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因此,自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四、催债短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成立?
催债短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发生是成立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偿还欠款,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即使对方没有回复,诉讼时效也应该从即日中断,之后要重新计算。这说明,在民间债务纠纷中,保留好相关的通信往来记录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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