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程序中涉及到的违约金事项,当事人具有自行协商并作出相应约定的自由。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务必确保所设定的违约金数额能与其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相匹配。
当违约金的金额无法完全抵消其所带来的损害时,相关机关比如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对违约金进行相应调整,以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结果。
关于五万元借款合同中的每日违约金标准,若按照年度化利率进行核算,那么合理的最高限额应为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大致达到每年15.4%的水平。
因此,考虑到每一天都存在违约风险,我们可以将一天的违约金上限设定为每天50000元乘以15.4%再除以365天,约等于20.83元人民币。
如果违约金金额已经超出了这一上限,即超过了每日20.83元人民币的标准,那么这部分超额的份额很可能并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所接纳。
当然,若违约金的金额低于这个最高限额,但是借款方仍然觉得过高,他们依然有权力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调低要求。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实际的违约金金额还须结合具体的诉讼情况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后才能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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