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书中关于亲属之间的称谓,应使用我国法定的和习惯上的统一称谓,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有的国家要求赴该国自费留学的我国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公证的除外。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具体提供的材料
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
3.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
4.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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