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是否侵犯了录音制品的播放权无需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并取得报酬;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产品首次生产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复制报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分发和传播录音录像制品
第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已发表的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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