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离婚形式逃避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什么
时间:2023-07-24 11:22:38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负债一方将全部财产无偿转让给对方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对方;

造成自己无财产来还债,无财产可执行的,就可以认定为这一方以离婚形式逃避债务。遇到这种情况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

解决以假离婚逃避债务之建议

本文讲的是离婚债权债务。当前在案件的执行中,存在一些当事人以离婚之名恶意逃债的现象,而法律对此没有相应规定。...

解决以假离婚逃避债务之建议

当前在案件的执行中,存在一些当事人以离婚之名恶意逃债的现象,而法律对此没有相应规定。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离婚时债务公示制度。具体而言,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当事人都应当承担如实说明所负债务的义务。为保证债权人及时知悉债务人婚姻、财产变化状况,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事由予以公示,便于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对于夫妻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债权人有权表示异议。

2.建立债权人撤销请求权制度。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债务或债权人确因法定理由未能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行使撤销请求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和债务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恶意逃避债务的约定宣告撤销。

3.建立债权人选择起诉制度。对于夫妻双方经过诉讼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债务进行分割的,债权人只要能举证证明债权发生在对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原夫妻一方或双方提起给付之诉。

建立以上制度,是在尊重夫妻婚姻自由的同时,遏制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不道德行为,以维护社会诚信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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