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完成以后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吗
根据相关规定,请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其近亲人员如对已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职业病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在接获该鉴定结论后的第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城市鉴定委员会提交进一步的鉴定申请。
通常情况下,倘若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所取得的工伤鉴定结果不甚满意,便有权利向有关机构提出工伤二次鉴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提出第二次工伤鉴定的前提是必须有人对前期的工伤鉴定结果存在异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单位工伤发生多久给予伤残鉴定
在确认工伤事故之后,员工应在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使伤势相对稳定并对劳动力产生影响时,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具体来说,如若员工承受工伤伤害,其在经过合理治疗后,伤势趋于稳定且对自身劳动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之时,应有必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申请工伤伤残鉴定方面,有明确的时限要求。
即在确认工伤后,需依据治疗情况,适时提出工伤伤残鉴定申请。
一旦伤势稳定,治疗亦告结束之际,即可正式启动相关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是其近亲属,均有权发起伤残鉴定申请。
而对于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制,同样有清晰规定,即必须在确认工伤后,根据治疗状况提出工伤伤残鉴定申请,待伤势稳定,治疗宣告结束之时,方可迅速启动伤残鉴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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