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对象:
一、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4、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5、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注:
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弃婴、溺婴、非法收养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已有一孩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注意: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农村户口关于二胎的规定。
1、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农村户口规定。
2、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农村户口规定。
3、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已有一孩和农村户口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4、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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