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如果是犯罪事实轻微而不起诉的那么是不存在前科的,如果是酌情不起诉的那么就有前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75条规定,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不起诉的认定条件
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2、刑事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通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
3、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条件而作出不将被告人交付审判机关的决定,就此终结刑事诉讼的一项诉讼的活动。
4、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
5、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依法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可以免除刑罚不将被告人交付审判机关而自行终止刑事诉讼的一项诉讼活动。
6、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认为案件缺乏诉讼条件或者处罚条件,或者认为没有起诉的必要,而依法作出的终止诉讼的司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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