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产交易中,普遍存在一种情况,即企业借钱购买货物,同时将所购买的货物抵押给贷款人,作为购买价款的担保。针对该种抵押方式,《民法典》增加了动产购买价款担保权的规定,其核心即在于“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即,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多个抵押权、质权,无论公示的先后,成立“超级优先权”在优先受偿的顺位上优先于在其成立之前以及在其成立之后在该动产上设立的抵押权、质权;当然“超级优先权”的优先效力也有范围上的限制,即劣后于此后在该动产上成立的留置权。
律师补充:
动产购买价款担保权,最主要的适用场景是在先设立浮动抵押时,为再购入动产的价款提供融资,通过赋予其超级优先顺位来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实际是调整了动产担保清偿顺位的既有规则。成立“超级优先权”的要件有三:
①抵押财产系抵押权人出卖给抵押人的动产;
②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系买卖该抵押动产的价金债权;
③须于买卖动产交付给抵押人后10日内办理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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