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抵押权转让如何规定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转让的规定如下:
1.抵押权的转让须与主债权的转让同时进行。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发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相对于主债权来说,抵押权又是一种从权利。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予以转让,抵押权人也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担保的债权。此时抵押权单独转让违反了抵押权从属性原则而无效。
2.抵押权与债权一同转让时,须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式方式,这也是各国立法通例。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遵循物权公式原则。因此抵押权的转让(变动)也应履行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的转让将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抵押权的特征是什么
抵押权的特征如下:
1.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3.抵押权是不转让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和存续只需要登记,不需要转让标的物占有;
4.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三、房屋抵押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条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申请
设定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
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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