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02 08:53:23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双方都同意离婚的,也需要冷静期。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期满后,夫妻双方都未撤回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构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发放离婚证。因此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然后一起去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经过离婚冷静期,未经过离婚冷静期的,婚姻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离婚冷静期后一方不同意离婚

离婚冷静期后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解决方式如下:

1、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一方不愿意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写民事诉状;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或者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等等的材料;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然后等通知;

(6)法院给相关案件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然后通知开庭时间;

(7)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8)法院进行判决,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但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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