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股前登记
1、填写《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5、初步招股说明书。
二、发股后登记
1、书面申请(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3、正式招股说明书;
4、境外上市有关的合同、付款凭证及其他费用清单等;
5、支付境外上市费用的核准件(从境内支付的提供);
注2、3、4、5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6、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科目超出规定范围的、或境外上市费用超出幕股收入15%的提供);
7、填写《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
记)》。
汇发[2002]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办理补登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6项材料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基本情况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2、3、4、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5、填写《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补登记)
三、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
1、开立:
(1)、书面申请;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3)、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
2、变更:
(1)、书面申请;
(2)、原专用账户开户批复(验后缴回);
(3)、企业如发生账户迁移或限额调整,应提供能反映原专用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的进账单及余额对账单。
四、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1、开户
(1)、书面申请(募集资金调回计划、使用计划);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验原件留复印件)。
2、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其原因);
(2)、企业如发生账户迁移或限额调整,应提供能反映原专用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的进账单及余额对账单;
(3)、原专用账户开户核准件(验后缴回)。
3、资金调回备案
(1)、资金调回境内的入账凭证;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
(3)、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开立境外账户的企业提供)。
注:1、2、3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股票专用账户资金结汇的核准
1、书面申请;
2、《境外上士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
3、境内股票专用账户余额对账单;
4、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资金用途部分的文件;
5、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
注:2、3、4、5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1、开户
(1)、书面申请(募集资金调回计划、使用计划);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验原件留复印件)。
2、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其原因);
(2)、企业如发生账户迁移或限额调整,应提供能反映原专用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的进账单及余额对账单;
(3)、原专用账户开户核准件(验后缴回)。
3、资金调回备案
(1)、资金调回境内的入账凭证;
(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
(3)、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开立境外账户的企业提供)。
注:1、2、3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股票专用账户资金结汇的核准
1、书面申请;
2、《境外上士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
3、境内股票专用账户余额对账单;
4、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资金用途部分的文件;
5、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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