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时候,可以通过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的方式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然而,一般情况下二审都是需要开庭进行审理的,当然也有书面审理的情况。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内容有哪些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
刑事诉讼当事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处理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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