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时候,可以通过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的方式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然而,一般情况下二审都是需要开庭进行审理的,当然也有书面审理的情况。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一、审理上诉案件的形式
审理形式有二种:
1、书面审理。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上诉案件;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依法可以书面审理后,径行判决、裁定。
2、开庭审理。除上述可以书面审理的案件范围外,其余上诉案件一般应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案件适用二审普通程序审理。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
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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