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包括如下步骤: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残疾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受伤初期和治疗结束后的CT、X片和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在评估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时,还应携带被抚养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说明;
5、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准。如果治疗尚未结束,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应在申请书中说明;
6、被鉴定人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规定的鉴定费。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1、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终结后携带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资料),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事故处理机构收到鉴定结论后二日内将伤者伤残鉴定结果送达事故各方当事人。
3、当事人各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要求重新申请鉴定。
4、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它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进行重新伤残鉴定。
5、重新伤残鉴定的结果为终结评定。
如果是交通事故才导致旧伤复发,肇事者肯定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但伤情复发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肇事人只需要承担因交通事故给当事人造成的损伤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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