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警员的退休金政策
时间:2023-07-03 09:13:28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同时在第五条其他规定中明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上述规定明确表明,对于不保留警衔的原人民警察,取消警衔津贴,退休人员的警衔津贴应计入退休工资折算。

退休民警驾车致一人死亡,开车致人死亡怎么判刑和赔偿?

11月6日14时30分许,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伊宁市解放西路花城路口西侧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接警后,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赶赴现场控制肇事驾驶人,并通知120到达现场进行救治。

11月12日晚,新疆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通报了这一起交通事故。

通报称,经现场勘察,陈某某(男,汉族,61岁,伊犁州公安局退休民警)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某(女,汉族,59岁,伊宁市汉宾乡人)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于11月8日救治无效死亡。

目前,该案件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调查取证,事故鉴定已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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