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的子女是否承担赡养义务,要范情况而定。收养关系终止后,可以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当收养关系终止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原有的抚养义务当然会消除。因此,一般而言,收养关系的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消除。收养关系终止后,由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支付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的生活费。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怎样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如下: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经民政部门登记建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关系经公证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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