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一起因六楼客厅窗户突然掉落,砸坏楼下停放的汽车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谢某诉称,2009年11月15日,自己将一辆上海华普海尚305的小轿车暂停在房山某小区7号楼4单元与11号楼1单元两楼中间靠右侧东墙一侧,然后回屋取东西。可谁料,刚进家门,她听见咚的一声,下楼一看,发现11号楼1单元601室客厅位置一个塑钢窗掉落在自己的车上,造成车辆车顶、后备箱盖、发动机盖,右前门、前挡风、右翼子板及车身多处严重损伤。之后,谢某第一时间通知物业,并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及物业到达现场后,民警经勘察现场,确定11号楼1单元601客厅位置窗子掉落,但该户家中无人,民警做了笔录并录像。
2009年11月16日,物业值班人员通知11号楼1单元601房主李某,与房主见面后,李某承认掉下的窗子为其所有,并同意谢某先将汽车修好,损失情况再做商议。同日,谢某将车修好,费用为4570.3元,后与李某商谈,李某则称自己只有10%的责任。经协商未果,谢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修车损失费4570.3元以及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自己的窗户掉下来是事实,但并未答应原告先去修车,也未答应赔偿。同时,被告表示对修车的明细表有异议,如果是正规4S店的明细表应该是机打的单子,而原告提供的都是手写的。
在法庭调查阶段证实,由于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认为是第三方责任,才引发了本案。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停车的位置,被告认为,原告不应将车放在被告家窗户下面,自家楼下不是停车的位置,没有划着停车标记。原告则认为,自己作为业主,可以在每一寸土地上停车,而且不断有车停在那里,小区也未警示过禁止停车,所以认定并未违章停车。同时,考虑到当时天黑了,小区里的车位都停满了,又在刮风,道路左侧停了个很宽的车,为了不妨碍他人通行,只能选择停那。
最终,被告表示由于原告停车的地方不是停车位,因此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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