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备案时效性为两年。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如下:
1.租赁双方持上述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房屋租赁备案是什么
房屋租赁备案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为了对房屋租赁双方的租赁行为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房屋租赁合同并非都需要进行登记备案,需要根据房屋性质的不同分情况考虑。
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便于国家对不动产的管理,在房屋租赁上法律设定了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方面方便国家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租赁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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