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保全时,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七十七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的五种行为是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蔽、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5)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如果有人实行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对于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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