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8-12 08:11:24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单向性”的特点,仅限于“为保护胎儿的利益”的方面,具体要从如下方面理解:

1.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利益,胎儿享有继承权。

2.保护胎儿的赠与利益。如胎儿出生前其祖母赠与其50万元,其父母可代为接受,但此时胎儿对该50万元享有权利。

3.胎儿身份利益的保护问题。如胎儿出生前,其生母甲因乙的交通肇事而死亡,此时,胎儿可向乙主张抚养费请求权和抚慰金请求权。

4.胎儿的生存利益和人格利益问题。胎儿的生存利益是否受到保护,牵涉到流产的合法性以及导致孕妇死亡是否赔偿的胎儿的死亡赔偿金,实务中多持否定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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