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母亲法庭争夺抚养权法院如何判决
时间:2023-03-06 09:31:04 2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随继母黄女士生活了五年的丽丽,视继母为亲娘。当得知自己的生母要将其领回的消息后,她竟说“随亲娘生活我会自杀”。

近日,闵行法院作出判决,丽丽继续随继母黄妈妈生活。

亲母继母争养女儿

邹女士与张先生结婚生下女儿丽丽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离婚,丽丽随父亲生活。黄女士与父亲结婚后,丽丽视其为亲娘,并亲昵地叫她小黄妈妈。“小黄妈妈非常痛爱我。每天给我做好吃的东西,接送我上下学,我心里真的很感激她。”年初,父亲病逝,又传来了生母要将她领回的消息。

邹女士诉称,前夫病逝后,女儿多次说后妈经常吓唬、谩骂,甚至殴打她。现在女儿不想上学,也不敢回家。为了丽丽的将来,让她能够健康成长,希望女儿能由自己抚养。

黄女士反驳:五年来,邹女士没有探望过丽丽,也没有支付过抚育费。而自己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并与丽丽形成了长期、全面的抚养关系。从丽丽的利益和感情需求出发,丽丽应与自己在一起生活。

法院判继母为监护人

审理中,丽丽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要求书,表明希望与后妈共同生活。丽丽说:“经过再三考虑,邹女士不配当我的监护人,应该由小黄妈妈拥有抚养权和监护权。让我跟小黄妈妈吧,我死也要跟她在一起。”

法院认为,邹女士虽为生母,但离婚后并未完全尽到母亲的义务,致母女失去感情。丽丽现已十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法院应尊重她的意愿。考虑到两位母亲的经济情况、居住情况及长期以来黄女士为丽丽营造学习生活环境,法院认为随黄女士生活有利于丽丽的成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04年7月3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虽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关先生在婚姻生活中确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系过错方,巫女士有权请求关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因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按照约定数额给付。

故法院判决准许巫女士与关先生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华清嘉园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巫女士所有;关先生补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2.6万元,并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全文9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抚养权 最新知识
针对两个母亲法庭争夺抚养权法院如何判决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两个母亲法庭争夺抚养权法院如何判决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