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从法律意义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血亲关系的,另外一种是基于收养、或者婚姻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自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是不能断绝关系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
因为收养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但是养子女被养父母抚养成年,养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时,养子女仍应当给付生活费。
父母与子女关系怎么证明
在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父或者母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之所以将诉讼主体确定为父或者母,也就是确认了非婚生子的父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考虑实践需要,也赋予成年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但并不赋予其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亲属关系证明须到公民或公民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公证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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