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退房条件:
(一)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一房两卖;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五)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七)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八)迟延交付房屋超过法定期限;
(九)迟延办理房产证超过法定期限;
(十)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十一)所售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十二)房屋的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能解除的情形是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是: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
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
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
6.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
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条件是什么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如下: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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