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一方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诉讼方式。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撤诉会有什么后果
刑事自诉案件的撤诉后果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好不容易立上案,由于各种复杂原因而无奈撤诉的现象很多。对于自诉人而言,就要弄清撤诉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知道在什么条件下撤诉,怎样去撤诉,在无奈中做到撤诉有利。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上述规定的第六项规定: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要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自诉案件撤诉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起诉了,只有一种情况下的撤诉才可以再起诉,这就是因证据不足的撤诉。
在实务中常见的撤诉是因被告人下落不明,尤其是在法院还未将自诉书和开庭传票送达被告人前,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或者是法院不能把自诉书和传票送达被告人的。后一种情况对于法院来说可视为被告人下落不明。据前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撤诉,是不能再起诉的。被告人也经常以此来规避法院,逃避刑事制裁。那么自诉人怎么办?找不到被告人,只能以证据不足而撤诉,等待时机再起诉。没有其他办法。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上述规定的“审理过程中”,指的是诉讼中的那个阶段呢?指的是法院已把起诉书和/或传票已给被告人送达后的情形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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