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也就是拒不执行罪,刑法拒执罪是对法院判决下来以后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且情形严重的,那这时候按照刑法的规定,将会对拒执的别告人进行严厉的处罚,对于情节的严重程度不一样的,都会有相应的处罚,这是也是相当于对藐视法律的别告人相应的处罚。
没有“拒执罪”应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院判决下来以后若是不服从判决,还有机会上诉。但是判决下来以后既不执行也不上诉。这种行为相当于是一种对法律和法院的藐视,本身的性质就是很严重的,所以刑法上对拒不执行罪有着明确处罚的规定,以惩戒这种目无法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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