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执罪判刑后是否需要执行判决了?
如果当事人因为“拒不执行判决或者裁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且对其处以刑罚,并不表示当事人原应当执行的民事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效力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成立而灭失。
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判决或者裁定,是民事诉讼的判决或者裁定;因对民事判决或者裁定”拒不执行“而获罪,受到刑事处罚,那么,”拒执罪的刑期执行完之后“,对原来应当执行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仍然需要执行!
如果当事人仍然”拒不执行“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那么,可以视为”累犯“,人民法院会重新以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并且有加重刑事处罚的情节!
二、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拒执罪判刑后也并不影响对当初判决结果的执行,例如说当初判决的需要对胜诉一方赔偿的民事责任是不会随着当事人拒绝执行被判刑就自动消失了的,判刑也就是对拒执人的一种法律警示作用,当事人在坐牢期间,法院也是有权利强制处置当事人的一些财产用来履行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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