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是不是民事纠纷
行政复议是属于对行政决定不服提起的,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所以行政复议不是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吗
(一)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复议机关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同时又对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作出赔偿决定。
(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以及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并先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对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只有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下,才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给予维持就可以不再审查赔偿请求,而直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同时,在赔偿处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调解,并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争议,但也可直接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复议决定或对作出的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当然,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决定以及赔偿决定都不服,可以在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带赔偿诉讼。
三、民事纠纷的特点
1、平等性。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比如张三开了一家企业,李四是张三的员工,因为薪资问题,李四把张三的企业告上法庭,虽然李四是这家企业的员工,但是,在民法上,李四和这家企业是平等的,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也是平等的;
2、局限性。民事纠纷的范围,仅仅局限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不包括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之外的东西,比如张三欠李四钱,张三应该还债,这是张三的义务,李四有权起诉张三,这是李四的权力,至于民事权利义务之外的纠纷,比如李四把张三打了,张三选择报警,这就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了;
3、可处分性。民事纠纷之间的民事主体之间,是有权处分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的。继续比如说,张三欠李四钱,如果李四始终不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律上也不会主动干涉这借贷关系,因此李四已经做出处分,那就是不追讨债务;而又假设说,李四把张三告了,张三知道自己难以胜诉,于是主动找李四和解,并主动还钱,而后,张三有权撤诉,这也是可处分性的体现,与之有鲜明对比的是刑事争议:比如说张三把李四打成重伤,即便是李四不主动报警,那么,公安机关也有权力对此做出立案,并且,即便李四承诺,愿意就把张三打成重伤这件事儿,给予张三一大笔赔款,但即便如此,李四仍旧要受到法律制裁。这就体现了刑事纠纷和民事纠纷在可处分性上的区别。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