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工商局等机关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坐落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名称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6.其他必要材料。
(三)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
5.建设工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7.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8.房屋测绘报告和房屋测绘平面图;
9.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10.其他必要材料。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分割、合并的原因证明文件;
5.房屋测绘报告和房屋测绘平面图;
6.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图;
7.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8.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
直接上到1楼办证大厅,这里是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窗口、国土规划分局窗口、地税局契税窗口以及银行窗口。
2.受理;
3.审核(根据规定必要时安排现场查看)
4.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并归档。
三.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名称变更登记、坐落变更登记,7个工作日;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
四.收费项目
1.住房登记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权证印花税:每本5元。
3.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登记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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